举报事故隐患,最高奖30万你有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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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现在,

举报有奖!!

最高奖励额度可达30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拟定了《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年9月10日至年10月11日,

如有意见,

可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XZYJZHZX

zhuhai.gov.cn

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准确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暂不愿公开身份的,至少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二)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九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立案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的有关条款,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一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二条: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法给予处罚,该给予行政处分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列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标准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欢迎市民朋友擦亮自己的“火眼金睛”,

发现和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让我们共同维护城市安全稳定吧!

编辑:唐梓晴

素材来源:香洲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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