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是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运输、销售散装汽油更是危害巨大,一旦发生问题后果不堪设想,犹如一颗“定时炸弹”。然而,有人为了牟取暴利,选择铤而走险......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公安县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年7月至年6月,冉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汽油安全管理资质证的情况下,购买散装汽油,存放在公安县埠河镇原友谊沙场的一间废弃屋内,然后分装到20升或30升容量的油桶内,然后使用自己的小汽车装运至埠河镇小学家属楼的露天停车场,向他人进行出售。非法经营期间,冉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操作能力、未穿戴防静电鞋服的情况下,使用铁油桶和塑料导管多次向张某、陈某、王某等人的小汽车加注汽油,非法获利约元。案发后经评估,冉某某设置在埠河小学教职工宿舍的非法加油点,加油装置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营地点现场均无相关应急物资及措施,发生火灾的可能性非常大,极其危险。同时由于该加油点周边环境复杂且与周边的安全间距不足,导致发生火灾时会影响到周边,具有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冉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遂判决冉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汽油五桶由公安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首例危险作业案的宣判,有力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下一步公安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着力提升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发布:公安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首例“危险作业罪”案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