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最好的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140721/4429411.html
重!大!利!好!消!息!
4月28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赣州市
可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年4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3号),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告明确指出赣州市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一、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
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执行7年来(至年底)
赣州市累计为户(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9.01亿元
惠及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43个行业。
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
有力支撑了赣州市产业加快发展
为赣南苏区人民与全国同步
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赣州又迎来一次大好机遇!
前景一片光明!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赣州市财政局
责编:谢蔚
主编:尚婧
审核:傅心明、袁源
监审:黎庆琮